
簡單來說,就是當親人過世後,您可以選擇不要繼承他的財產跟債務。
但這件事不是隨時都能做,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。
依《民法》第1174條規定,繼承人知道自己有繼承權時起算 三個月內,要向法院提出「拋棄繼承」申請。
「知道有繼承權」的情況有兩種:
知道親人過世了。
收到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通知。
舉例來說,如果您是小孩,父母過世時您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;若父母健在但兄長過世,父母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您。
超過三個月就不能再拋棄繼承,只能用「限定繼承」。
限定繼承的意思是:只用繼承到的遺產來還債,不會動到您自己本來的錢。
📌 舉例:
爸爸留下100萬債務,但遺產只有50萬。
孩子辦限定繼承的話,最多就拿這50萬還債,剩下的50萬不用自己貼。
但要小心,如果限定繼承沒有依規定做清楚,債權人還是可能來追討,甚至連自己的財產都會受影響。
準備文件: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戶籍謄本、死亡證明等。
撰寫聲請書:在聲請書上簽名蓋章,並填寫繼承系統表。
送件到法院: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遞交申請。
等待法院通知:
如果通知上寫「准予備查」,就代表拋棄繼承成功。
如果寫「法院命補正」,代表資料不完整,要補齊才算完成。
法院會寄通知,也可以到司法院網站的「家事事件公告」專區查詢拋棄繼承是否通過。

若收到的通知上寫道「准予備查」四字,這代表法院已收到該聲請且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,也代表拋棄繼承成功囉!
拋棄繼承聲請書(含連絡電話、簽名蓋章)
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或死亡證明)
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
繼承系統表(列出所有順位繼承人)
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的證據(存證信函或收據)
👉 如果繼承人住國外:要寫「拋棄繼承書」和「授權書」,再到駐外使領館或相關機構辦公證。
因為您放棄之後,繼承權會傳給下一順位,若沒通知,他們可能會錯過三個月期限,導致必須承擔債務,建議大家若要放棄,最好一併確認所有順位的繼承人是否都要辦理。
拋棄繼承要繳交「非訟費用」1000元。
不同法院規定不同,有些允許多位繼承人合寫一份聲請書,只繳一次1000元;有些要求每人各寫一份、各繳1000元。辦理前可先打電話問清楚。
根據法律,除了配偶以外,繼承人順位如下:
子女、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
父母
兄弟姊妹
祖父母
⚠️ 特別注意:拋棄繼承只對有聲請的人有效!如果同順位有人沒去辦,他還是得繼承債務。

春嬌的父母和哥哥都過世了,哥哥過世時,大嫂和侄子有去辦拋棄繼承,但沒有通知春嬌,結果春嬌因為錯過三個月期限,最後變成要繼承哥哥的債務。
這個例子提醒我們:
親人過世後,一定要先確認自己是不是在繼承順位內,並了解財務狀況,再決定要不要放棄,避免被債務拖累😫
以上由 天勤文創生命 整理,希望能幫助大家在面對繼承問題時,有清楚的方向和保障❤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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